《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临房网 2021-06-1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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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系国内第一部健康乡村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6月1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负责人分别介绍了该条例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内容特点和贯彻实施措施。

  据悉,《临沂市健康乡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8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健康乡村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其制定出台,必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完善农村健康服务、提高村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乡村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健康环境、健康生活、健康服务、健康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公众参与、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内容。第二章“健康环境”,规定了农村地区建设健康的自然环境、生活环境、公共安全环境。第三章“健康生活”,从合理膳食、控烟限酒、运动健身、心理健康、特殊人群等五个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村民健康生活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健康服务”,规定了加强县域医疗共同体、一体化村卫生室等机构建设,保障乡村医生权益,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卫生服务等内容。第五章“健康保障”,规定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强化人员、资金、科技保障,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发展健康产业等内容。第六章“法律责任”,针对一些禁止性规定相应设置了罚则。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法规的施行时间。

  《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围绕解决健康乡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构建农村“大健康”工作格局

  《条例》依照健康中国规划纲要的规定,从建设健康环境、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全方位构建起农村“大健康”工作格局,推动健康乡村工作全面、系统、高质量发展。第二章从健康环境方面做出相关规定,提及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健康乡村的公共设施体系、加强环境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价、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农村地区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等;第三章从健康生活方面做出相关规定,提及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形成合理健康的膳食习惯、提高农村地区学生营养健康水平、维护和增进村民心理健康等;第四章从健康服务方面做出相关规定,提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等;第五章从健康保障方面做出相关规定,提及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乡村工作的监督、为健康乡村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以大数据支撑农村群体疾病预测和村民个体化服务等。

  回应基层群众的健康需求

  立法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乡村医生、村居负责人、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反映集中的看病难、看病贵、健康知识缺乏、健身场所少等问题,进行专门规定。《条例》明确,要规范村卫生室、中医药科室设置,发展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其中,第三十条明确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推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领办或者托管村卫生室;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条例》还要求,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新媒体健康科普平台,推进农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促进村民健康生活。

  引领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对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体制作了适度超前规定,顺应改革方向,满足群众期望。《条例》规定,加强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提高基层服务能力,推进一体化村卫生室建设,推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领办或者托管村卫生室。同时,要求建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估制度,组织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用设备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且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监管的重要依据。

  推动乡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条例》充分论证吸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针对卫生健康工作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有关要求。《条例》规定,建立二级以上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制度,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健康类人才政策体系,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类人才政策体系,加强健康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专项引进和培养,推动健康类人才向农村地区流动;鼓励和支持医学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管理类技能型专业,开展养老护理、中医护理、健康管理、营养健康等从业人员培训。同时,要求建立健康乡村工作投入资金增长机制,为村卫生室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健康乡村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增长机制,为健康乡村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编辑者:m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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